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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成人高考招生报考须知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17年12月09日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院校专业志愿,考试结束后网上确认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确认志愿的,其报名时填报的志愿默认为考生确认志愿。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了解报考政策和考试管理规定,做好考前各项准备,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每位考生必须关注的内容。


一、报名与志愿填报办法


实行考生网上报名时同步填报院校专业志愿,考试结束后网上确认志愿的办法。


1.报名和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9月9日至19日,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地址:www.zjzs.net)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考生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网上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按规定输入个人报名基本信息,同步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阶段:9月21日至25日,现场信息确认。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专升本考生还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其中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专升本的,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工作证明;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须持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外省户籍考生还须凭我省居住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到本人网报时选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手续。


考生如只进行了网上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确认点确认,则报名与志愿无效,不能参加考试。


报考专升本和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须到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


考生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报名号和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本人负责。


2. 志愿确认。


11月26日至30日,考生凭网上报名时设置的密码,重新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成人高校招生报名系统确认志愿,可根据公布的院校专业招生计划,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对报名时填报的志愿进行修改确认。修改的志愿必须是与考试科目一致的同层次、同科类且符合报考条件的院校和专业,其中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可以改填非医学门类专业志愿,报考非医学门类专业或不符合医学门类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得改填医学门类专业志愿。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修改确认的,其报名时填报的志愿默认为考生确认志愿。


二、有关报考条件和要求


报考条件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高招委[2017]6号)中有明确规定,请考生查阅。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特别提醒报考专升本和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


1.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2.报考医学门类专业(含中医、中药、药学等)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考生,需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考生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三、有关考试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须认真阅读、了解《考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参加考试。并注意下列问题:


1、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考试当天留出充裕的时间前往考场,避免因迟到而无法参加考试。


2、严格按《考场规则》的规定携带考试用品,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前要最终确认是否携带了与考试无关的用品,若有,则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否则,不论有意、无意携带违规物品入场,都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发现有携带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的考生,将取消其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按教育部规定,今年成人高考所有考场都将全面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考生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都将被视频录像系统摄录并作为违规处理的依据。


4、考试中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5、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并根据监考教师宣读的《考试指令》进行考试。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纸后,应先核对答题纸上粘贴的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题纸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纸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纸、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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