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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的参考答案与解析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19年10月11日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的参考答案与解析

下面是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的参考答案与解析,大家可自行参考,看看自己能得多少分。

参考答案与解析如下:

一、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男女平等是宪法的精神,而民事活动的结果应当平等不符合民法上平等原则为机会平等的含义,故只有C正确。

2.【答案】B

【解析】平等、公平、一致等都不能准确表达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相互之间的关系。享有权利就应负有对应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在对方就有对应的义务,故B正确。

3.【答案】D

【解析】A、B、C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为正确答案。

4.【答案】D

【解析】A、B分别是按主体、客体的特点进行的划分,C不是划分标准,支配和请求表现了不同权利的不同作用,故D正确。

5.【答案】C

【解析】A是按财产性质进行的划分;B是从两物权之间有主从关系的角度作的分类;D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划分;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是他物权的分类,而且这两种他物权的设立目的分别是“用益”和“担保”,故答案为C。

6.【答案】D

【解析】物权有排他性是个大前提,在此前提下再分析排他性的含义。D的表述不符合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故答案为D。

7.【答案】C

【解析】主物和从物是两个有主从关系的物的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是根据物可否移动进行的分类。按照物权法,动产和不动产流通条件不同,权利变动是否需要登记不同,司法管辖不同。故A、B、D都正确,C错误。

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交付”的理解。选项A中,因为现实交付是实际转移占有,本题中没有这个情形,可以首先排除。应从拟制交付中思考选择,需要调动对这三种拟制交付的知识储备:简易交付的特点是受让人交付时事先已占有了交付标的,指示交付是由第三人完成占有转移,B、D与题意不合;故只有C占有改定,即出让人由自主占有改变他主占有的“占有改定”为正确。

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主物和从物的理解。需要思考: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独立物之间存在主从关系的时候才有的分类,B选项的上衣和裤子各自独立存在并且单独发挥作用,不具有主从关系,应选B。

10.【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占有人买受占有物关系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题目中提供的已知条件实际上是“简易交付”,即买受人在占有出卖物的条件下,出卖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就转移到买受人。因此,B是正确的。

11.【答案】C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明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故可排除“典卖”,即C是应选之项。

1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提存条件的理解。其中C、D俱不会产生疑问,在A、B之间,B有一点迷惑,但细想一下,债权人死亡时,发生继承,不发生提存,就可排除它,显然A正确。

13.【答案】 C

【解析】 在本事例中,某甲、李某二人都有过错,但李某的过错后果应由其所属法人负担,故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

14.【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损害的,由销售者或生产者负责,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应由乙商店或丙厂负责。

15.【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对最长时效期间的掌握,选项B、C、D都是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均因不符合题意而被排除掉。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

16.【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遗失物的所有权以及善意取得的问题。遗失物并不是当然的无主物,只有在超过招领期限无人领取的情况下,才成为无主物,由国家享有所有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选项B被排除;又因为公民甲对该表是善意取得,依法取得所有权,故排除选项C和选项D。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

17.【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害人身权的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8.【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的规定,选项A、B、C都是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因此选项D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当然的无效。故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9.【答案】 B

【解析】 根据合同的性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然负有原物返还的义务。因此本题

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0.【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债的消灭。部分履行只能部分消灭债的关系。债务移转和债权转让都只是相对消灭债的关系。因而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1.【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违约时减轻损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2.【答案】 A

【解析】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本题题目之内容正是养老育幼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3.【答案】A

【解析】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显然选项A不属于姻亲,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24.【答案】D

【解析】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登记,任何其他的结婚形式都不会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显然选项D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其他选项。

25.【答案】C

【解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本题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和选项D因不符合题意,被排除;选项B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所以选项c正确,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26.【答案】C

【解析】《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很明显,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中的重婚和选项D中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都是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被排除;选项B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因而也被排除。

2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不同遗产移转方式效力的理解。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选项D正确。

2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口头遗嘱效力的理解,题目内容实际上是《继承法》的规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认识口头遗嘱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完全可以另立遗嘱,因此,法律上规定紧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故选项A为正确答案。

29.【答案】D

【解析】本题是考查遗嘱效力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应选择选项D。

30.【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4条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对于养子女却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选项A、B、D表述不准确,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3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的女儿继承了甲父的遗产,符合代位继承的概念,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排除其他选项。

32.【答案】C

【解析】本题实际是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都无过错的损失分配问题,应依该法之规定,选择C。

3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理论中的共同危险问题。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加害危险行为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负担,故应选A。

3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解。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甲、乙、丙三人谁有过错,然后确定有过错者承担责任。由于丙对狼狗未尽善良管理人之责,有过错,对乙的损害应负责任,故选项B为正确答案。

35.【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应选择销售者承担责任,即应选A。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37.【答案要点】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38.【答案要点】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 (1)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2)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3)撤销婚姻的程序

①婚姻撤销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②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及请求权行使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熟记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还应特别注意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答案中已有表述,在此不再赘述。另外,在回答各要点时,应对各要点进行必要的展开和论述。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 (1)不能。理由:《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题中合同约定由某甲在晚会上出演小品节目,其演出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员,有相对的知名度和人气,具有特定性。该演出行为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是属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某甲无权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属于无权代理。理由: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解析】 本题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代理人的行为能够使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为不能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所以徒弟乙的代为演出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某甲的行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其次要注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必须由义务人自己亲自实施。

41.【答案要点】(1)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甲与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甲与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乙应向甲主张权利。理由:乙与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与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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