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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合练习二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21年07月16日
简答题
点击查看答案简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物权三大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分析 1、(1)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2、(1)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导语】中国教育在线成人高考频道根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收集整理了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以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202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合练习二

简答题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案例分析

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法院应如何处理?

2、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

问题:(1)现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 现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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