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国教育在线成人高考频道根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收集整理了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预测模拟及参考答案以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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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预测模拟及参考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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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
2. [.单选题]某乡镇企业甲以自有的办公大楼向银行乙抵押贷款,办理抵押时,只办理了抵押办公楼的登记未涉及该办公楼所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该乡镇企业又向生意伙伴丙借资金周转,并合同约定以该办公楼所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后甲两笔借款均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银行乙与合作伙伴丙均无抵押权
B.银行乙对办公楼享有抵押权,合作伙伴丙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
C.银行乙对办公楼即办公楼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享有抵押权
D.合作伙伴丙对办公楼即办公楼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享有抵押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的设立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因此银行乙享有抵押权且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抵押财产,合作伙伴丙不享有抵押权,乡镇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本题答案为选项C。
3. [.单选题]甲公司主营纸巾,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以设备、待售的纸巾、已生产但未包装的纸巾和正在生产的纸巾半成品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不久,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全部纸巾销售给丙公司。后来,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主张其抵押权,要求对丙公司所购甲公司的纸巾变价受偿,丙公司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得以其将要生产的纸巾半成品设定抵押
B.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权并不成立,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C.甲公司与乙银行的抵押已经成立,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司
D.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浮动抵押的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对于浮动抵押,其抵押人应为生产者或经营者,其抵押财产是指已有的或将有的抵押人的动产,故A选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其抵押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条件而为对抗要件,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即使办理了登记,也不能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正确选项为C。
4. [.单选题]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D选项正确。
5. [.单选题]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故A选项错误。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故B选项错误。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质物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李四应当承担此商业风险,该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16条。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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