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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重点章节试题及答案二十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21年09月16日

【导语】中国教育在线成人高考频道根据《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收集整理了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以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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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重点章节试题及答案二十

1[.多选题]自然人甲为一精神病人,因离家出走两年多,对是否申请其为宣告失踪人意见不一,下列人员及组织中,有权为申请人的有:()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因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而主张申请

B.丙,甲之子,14岁,但很懂事,主张申请以保护甲的财产

C.丁,甲之父,年80岁,为甲之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为机关公务员

[答案]AC

[解析]依照《民法总则》第40条及《民通意见》的规定,乙和丁有权作为申请人,丙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得作为申请人。戊不为近亲属,只为亲属,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2[.多选题]李某与丁某系夫妻,育有一尚未成年的孩子小李,三人都是李道村村民。李某一家在外出游玩时发生车祸全部遇难,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李某已经死亡,遂将丁某与小李带回医院,但是两人在途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后查明。李某在生前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丁某;丁某尚有胞弟,而李某与小李均无其他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丁某是长辈,应当推定丁某先于小李死亡

B.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小李先于丁某死亡

C.因为李某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推定受益人丁某先于被保险人李某死亡

D.李某遗产归李道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小李与丁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小李没有继承人,应当推定其先于丁某死亡,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李某实际先于丁某与小李死亡,不适用该条关于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则,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李某一家遗产应由丁某胞弟继承,并非无人继承,故不适用该条规定,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3[.多选题]17岁的薛某将其在某电子游戏中的游戏装备(市价100元)赠送给8岁的邓某。薛某父母得知此事后表示反对,邓某父母未作表示。关于这一赠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薛某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薛某赠与行为未生效

B.邓某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意味着默认。邓某受赠行为生效

C.邓某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意味着反对,邓某受赠行为未生效

D.无论双方父母态度如何,赠与法律关系成立

[答案]ABC

[解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薛某与邓某均八周岁以上,薛某赠送价值100元的游戏装备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邓某为八周岁,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故,无论双方父母态度如何,赠送行为与受赠行为均有效,赠与法律关系生效。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多选题]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

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

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

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

[答案]AD

[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5[.多选题]甲十四岁,甲的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乙领取了包含甲的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甲共同生活,甲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由其祖父母支付。甲的祖父母要求乙返还甲的生活费被乙告知已挪作他用。就此,关于监护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是甲的监护人

B.甲的祖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有权要求乙归还甲的生活费

C.甲的祖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D.监护人发生变更的,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答案]AC

[解析]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监护人有规定的情形的。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中,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其监护人并不限于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还可以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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