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落户积分政策有哪些?《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政策内讲了杭州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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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规范有效落实杭州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根据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是指在本市市区办理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证件使用功能未被中止的。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持证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分值较高的一方计。
三、积分管理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属地申办、公开公正,总量调控、统筹兼顾原则。
四、各部门或地区可根据本部门或本辖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及申请人积分情况,为申请人公平、有序提供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积分应用部门或地区应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积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相关部门不得向积分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市流动人口办负责统筹全市积分管理实施,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积分管理系统,推进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流动人口办负责本辖区积分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公布接受申请人提出异议核查的受理地点和电话,落实专人受理和反馈。
七、发改部门负责申请人个人信用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文化程度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科技进步获奖证书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年龄、居住情况、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记录及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申请人慈善捐赠情况、社会组织从业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税务(财政)部门负责申请人税费缴纳等情况的核准评分。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网上创业就业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住保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的住房产权(包括自购产权住房和租赁住房)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出租车、网约车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无偿献血、计划生育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来杭投资企业被评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工会负责相关慈善捐款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申请人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申请人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等情况的核查评分。
法院、检察院、宣传、农业、司法、规划、文广新闻出版、体育、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相关积分材料的核查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尽量通过积分管理方式有序保障。市级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级(管委会)部门进行核查评分工作。区级(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按属地原则和法定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申请人的具体核查评分。
八、各街(镇)应在服务(办事)中心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积分受理窗口,也可结合居住证办理窗口设置情况,科学灵活设置积分受理窗口。
九、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积分受理窗口应按相关规范落实专职人员和设施设备,具体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核查跟进等工作,积极做好积分政策宣传服务。
市、区流动人口办可根据积分应用实际,设立积分受理窗口的定期受理或集中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十、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登录“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网”、“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积分申请和预受理。
十一、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有减分指标或可能是一票否决指标情形的,申请人应在积分申请时主动说明。
1. 文化程度:申请人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等与学历、学位证书同等效力证明材料。在港、澳、台地区获得学位证书的,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在国外获得学位证书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地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所取得的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证的申报表复印件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布文件或出具的认定证明。
3. 社会保险:以人力社保相关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本市市区以外转入的或本地补缴的社保不计社保年限,重复参保的不重复计算。
4、就业情况:申请人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不计分。
5. 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申请人居住在市区自购产权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自购产权住房为预售商品住房,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已备案且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购产权住房为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证明。
申请人租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商品房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证明。
申请人居住年限以公安居住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为准。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每满30天,按1个月计算。
申请人居住在配偶、父母、子女的自购产权住房或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本》《医学出生证明》等关系证明或证件的原件。
6. 奖项荣誉:应提供综合性个人获奖证书(证明)或荣誉证书(称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 社会服务:应提供红十字会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献血证或献血证明,志愿者证,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接受捐款机构或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受捐证明等原件。
8. 投资纳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等。
9. 科技创新:应提供自主发明专利证书,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
十二、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
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或申请人在积分申请时与居住证申领或签注时提供的居住、就业、就读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委托办理积分申请的,需提供用工关系、监护关系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受理后,应当场出具《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十四、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录入积分管理系统后,流转至区级(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五、区级(管委会)相关部门完成积分审核后,由区(管委会)流动人口办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核定积分。积分核定后,积分管理系统将通过短信等形式将积分情况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
十六、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登录“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网”、“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委托查询积分的,需持申请人的《居住证》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登录“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网”、“新杭州人家园”微信公众号、警察叔叔APP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区(管委会)流动人口办申请核查,区(管委会)流动人口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办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市流动人口办应在15个工作日答复。
十八、积分核定后,未通过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落户的申请人,在下一轮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落户前,应申请积分调整,并重新核定积分值。
十九、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依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上进行排名公示,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居住时间长为先;居住时间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社会保险积分相同的,以基础分积分高的为先。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办或相关积分应用部门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办理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相关手续。
二十一、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核定的积分不作排名。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且积分重新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仍可参加积分排名并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
积分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2)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三年;
(3)已转为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4)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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