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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2020年07月21日

2020年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起本、专升本的招生工作。

学校基本状况

第三条 北京服装学院是一所以求是创新、学以致用为办学理念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为076。

第四条 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为:高起本、专升本。

第六条 办学特点为:一方面注重专业特色,在专业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上突破普高的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应用性、实用性,在依托学校优质师资外,近年来还引进了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外聘教师,逐步形成了适合成人教育特点的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注重办学条件的改善,在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与普高资源共享的前提下,成人高等教育拥有五个专用服装工艺室、二个计算机房以及二十个多媒体教室,良好的办学条件确保了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64288211、4006997886

网 址:http://sce.bift.edu.cn

电子信箱:biftsce@bift.edu.cn

通讯单位: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举报电话:64288281

招生情况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招生范围:社会招生

第十条 学习方式:业余学习。

第十一条 学制和年限:高起本5年、专升本2.5年。

第十二条 办学地点/上课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学历类型:成人高等教育业余

第十四条 毕业证书类型: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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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化则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批的标准执行。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加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其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文化课总分,录取时不计入专业加试总分;符合国家规定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免试入学。

第二十一条   在文化课统一考试或者艺术类专业加试过程中严禁任何考试舞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将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同时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2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同意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校内相关专业进行调剂,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将以快递方式根据考生填写的联系地址发放到考生手中。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重要提示:自2020年起,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需具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专业加试:报考本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需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报名工作安排详见招生简章。

1.加试内容: 高起本:素描

专升本:素描

2.加试时间:预计2020年9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学校官网、官微。

3.加试地点:北京服装学院樱花园校区

4.加试成绩发布方式与时间:在专业加试15个工作日后(遇节假日顺延)采取网上发布,考生可登陆我校公布的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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